湖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发布时间:2007-01-09 08:00:00

许可事项:公路、水运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许可对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
许可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在我省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丙级监理资质,省交通厅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条件:
      一、申请公路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程工作经历,2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2项三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仪器。主要包括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水泥混凝土(砂浆)强度试验和配合比设计、路基与路面以及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路基路面(压实度、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数)、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等。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企业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申请水运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3、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许可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3、验资报告;
      4、企业章程和制度;
      5、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6、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7、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
      1、岗位责任人: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受理人员  电话:0731—4780032
      2、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并将符合许可条件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省交通厅。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时限:即时。
      三、审查:
      1、岗位责任人: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
      (3)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
      1、岗位责任人: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已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发放给申请人;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第11号令)的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第11号令)的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省交通厅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27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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