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政府规定不缴纳公路养路费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来源:郴州市交通局  发布时间:2008-04-21 10:00:00

  近日,郴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切实和规范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将有车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情况纳入行政监察的工作内容,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在4月30日以前自觉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补缴公路养路费的欠费车辆,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滞纳金并免予处罚。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将依法打击各种拖欠、逃缴公路养路费行为。同时,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将联合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对采取暴力手段拒缴、抗缴养路费、妨碍执行公务、造成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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