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该《办法》在全省的宣传、贯彻和学习工作,确保《办法》顺利实施,湖南省交通厅于9月27日在长沙召开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宣传贯彻会议。会上,湖南省交通厅副厅长邹和平、湖南省人大常委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袁授铭、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伯钧、省地方海事局局长胡铁牛等到会讲话。会议由省交通厅副巡视员朱三明主持。
该《办法》是继《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之后,又一部水路交通地方性法规,是我省交通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它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省水路交通法规体系,为港口行政管理提供法律支持,为港口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对充分发挥我省水运优势,振兴我省水运将发挥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