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发布时间:2005-03-28 08:00:00   字体: 【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执收单位

收费对象和范围

收费性质

   

公路养路费

 

 

交通规费征稽部门

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事业性

挂车按其核定吨位7折计征;特种车、专用机械车按其核定吨位折半计征;大型平板车载重吨位20吨以下全额计征,超出20吨的部分折半计征;正三轮摩托车以《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为准。以上均按货车收费标准。

 

(一)汽车养路费

 

 

 

1)客车

月、吨

200

 

2)货车(含正三轮摩托车)

月、吨

180

 

3)专业公路运输企业的

营运车辆

营运收入                            总额、月

15%+20/月吨

适用于具有健全的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所有的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形式或难以掌握营运收入的车辆,一律按客车、货车的标准征收。按费率计征养路费的,其实征额低于按费额计征养路费75%的,应按费额的75%计征或改按费额计征

 

 

(二)拖拉机养路费

月、吨

180

其挂车不另征费;以运输为主兼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全年按五个月包干计征,国务院、省政府认定的贫困县的拖拉机,全年按四个月包干计征

 

(三)摩托车养路费

 

 

 

 

1)侧三轮摩托车

月、台

15

全年一次交清的每台150

 

2)两轮摩托车

月、台

10

全年一次交清的每台100元,两轮摩托车含轻骑

证照费

 

 

交通规费征稽部门

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行政性

 

 

1、养路费免征证

季、车

5

 

 

2、养路费年审证

年、车

5

 

 

3、过渡免缴证

季、车

10

 

 

4、过路费半费凭证

季、车

5

 

公路货运附加费

月、吨

30

交通规费

征稽部门

车籍在我省的公路运输企业(车队)、个体(联户)车主、自货自运的车属单位和外省调驻我省的各类货车、挂车、专用和特种货车以及参加运输的拖拉机

专项收费

经核减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同时免征货运附加费;核减征养路费的车辆,也相应减征货运附加费;车辆因故停驶,办理报停手续后,亦停征货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与养路费同步征收

公路、水路客运附加费

 

 

交通规费

征稽部门

 

专项收费

1、客运附加费含在客票中由车、船属单位及个人向旅客一并收取,车船和个人定期向交通规费征稽部门缴纳                              

(一)

水上客运

每人公里

0.002

(二)

公路客运

 

 

 

1.跨省线路

 

 

2、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指近期规划范围)内行驶的城市出租车和城市大型公共汽车以及与长途车辆在同一线路上行驶的大型公共汽车缴纳的客运附加费,由交通部门按季向城建部门返回40%(其中:30%返回当地城建部门,10%返回给省建委)。返回款项应全部用于城市道路建设

 

100km及以上

每月每座

120

 

100km以下

 

110

 

2.跨州市线路

 

 

 

1)经济干线(指通往州市政府所在城镇的主干线)

 

 

 

31座(包括司、乘座位)及以上客车

 

100

 

30座(包括司、乘座位)及以下客车

 

110

 

2)其他线路

 

 

 

31座(包括司、乘座位)及以上客车

 

90

3.除在城市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城市大型公共汽车(不含中小型公共汽车和各种出租车)客运附加费征收办法比照养路费的征收范围执行之外,其他一切从事客运的车辆(包括非机动车),均须按新标准代征和缴纳客运附加费。凡与长途车辆在同一条线路上行驶的大型公共汽车,因过去全额未征或未征足客运附加费造成票价矛盾大的,一律改按全额开征客运附加费。

 

30座(包括司、乘座位)及以下客车

 

100

4.公路客运附加费收费具体标准由省交通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客源情况和车辆类型等因素在规定收费标准内提出实施办法,经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3.跨县(市)线路

 

 

 

1)经济干线(指通往州市政府所在城镇的主干线)

 

 

 

31座(包括司、乘座位)及以上客车

 

90

 

30座(包括司、乘座位)及以下客车

 

100

 

2)其他线路

 

 

 

31座(包括司、乘座位)及以上客车

 

80

 

30座(包括司、乘座位)及以下客车

 

90

 

4.县(市)线路

 

80

车辆通行费

 

 

通行费、

过渡费

征收部门

 

 

 

(一)

公路、桥梁、隧道通行道

台、次

按省政府批文规定征收

除免征通行费车辆以外的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事业性

 

(二)

车辆过渡费

台、次

乙类       甲类

 

征费车辆分类

 

 

 

 

渡口       渡口

 

摩托车、机动三轮车、牛马板车、手扶拖拉机

 

 

 

 

2        3

 

 

 

 

 

1        6

 

大中型拖拉机,2.5吨及以下货车,19座及以下各种小车

 

 

 

 

8       12

 

 

 

 

 

12      18

 

2.5吨以上至5吨的各类货车,20座至49座客车

 

 

 

 

20      24

 

 

 

 

 

28      30

 

5吨以上(不含5吨)至8吨的货车,50座以下的客车

 

 

 

 

 

 

 

 

 

 

 

 

8吨以上(不含8吨,至16吨的各类车辆)

 

 

 

 

 

 

 

 

 

 

 

 

16吨以上(不含16吨)各类车辆

 

航务管理收费

 

 

 

 

 

 

 

(一)水路运输管理费

 

 

 

在我省从事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含旅游、轮渡、人力渡、排筏、砂石运销)、港埠业务(含港口装卸搬运)、以及我省境内为水路运输代办运输业务(包括旅客和货物中转、组织货源等)的服务企业

行政性

对难以准确反映运费收入和营业收入的船舶按每总吨(座)月定额2月征收,滞纳金按应缴费额每逾期1天加收5‰

 

1.水路运输

营运收入

1.60%

港航管理

部门

 

2.运输服务和港埠业务

营业收入

1.60%

 

3.浮运或竹木排运

立方米、

公里

0.005

 

4.船舶修造

营业收入

1%

船舶修造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船舶港务费

每净吨(马力)

0.35

港航管理

部门

按船舶每进港或者出港一次分别计征

事业性

高速(客船)艇按每座位1净吨计征。不出港作业、运输的船舶按每三天进出港各一次计征。滞纳金按应缴费额每逾期1天加收5‰。

 

(三)货物港务费

吨、次

0.6

港航管理

部门

按进或出港货物托运人、收货人分别计征

事业性

长江干线港口1.80/吨、次。滞纳金应按缴费额每逾期1天加收5‰。

 

(四)停泊费

净吨(千瓦)

0.1

港航管理

部门

船方

事业性

 

(五)岸线(水域、滩头)使用费

 

 

港航管理

部门

在港区范围内使用岸线(水域、滩地)的单位和个人

事业性

 

 

1.单位自建的各类码头、泵房

每米、

每月

1

1.按港航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岸线长度计算(包括相应滩地),不足11计算

 

2.设置的水泵船和其他工作船

每艘、

每月

15

2.竹木排按使用岸线长度计收,宽度以10折算

 

3.竹木排

每月、

每米

1

3.滩地堆放的竹、木每立方米按1吨计算

 

 

 

 

4.滞纳金按应缴费额每逾期1天加收5‰。

 

4.港区内滩地堆放货物

每吨、

每月

0.1

 

经营者

事业性

 

 

(六)水路运输、服务证书费

 

 

港航管理

部门

行政性

二证三本:水路运输筹建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正本(含铝合金框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1.水路运输许可证

套(二证三本)

60

 

2.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35

 

3.船舶营业运输证

10

 

4.港埠业务经营许可证

15

 

(七)产品质量事故分析

 

 

港航管理

部门

申请单位和个人

事业性

专指派出人员检验仲裁收费及其他费用

 

1.工人

小时

3

 

2.初级技术人员

小时

5

 

3.中级技术人员

小时

7

 

4.高级技术人员

小时

9

 

(八)船舶焊工培训考试费(含合格证费)

 

 

船舶检验部门

申请培训人员

事业性

收费标准按[86]湘船检016号文件“湖南省船舶焊工考试收费”执行

 

(九)水上安全监督收费

 

 

港航管理

部门

申请单位和个人

行政性

因丢失而重新申请船员服务簿,加倍收取申请费和证书费

 

1.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费

 

 

 

1)证书费

每证

10

 

2)申请费

人、次

8

 

2.船名品牌

 

 

 

Ⅰ型(带反光600X450

100

 

Ⅱ型(带反光500X375

80

 

Ⅲ型(带反光400X300

60

 

Ⅳ型(带反光300X225

40

 

3.船舶进、出港签证文书

 

 

港航管理

部门

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的单位或个人

行政性

 

1)航行签证簿(带防伪标志)

12

 

2)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报告

4

港航监督部门

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的单位或个人

行政性

 

 

4.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10

港航管理

部门

申请单位和个人

行政性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的维护费,按照工程期长短、工程量和难度、危险性大小协定支给港监部门

 

5.船舶登记费

 

 

申请船舶登记单位和个人

 

 

1)所有权登记

200

200元为基数(50净吨以下基数为100元)按船舶每净吨加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加收0.5元。

 

2)船舶临时登记

 

 

 

 

1000吨以下船舶

200

 

 

1000吨以上船舶

400

 

 

3)抵押登记

按抵押金额

0.5‰

 

 

4)租赁登记

按租金

金额

1‰

 

 

5)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帜注册(自愿申请)

100

 

 

6)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

100

 

 

7)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50

 

 

8)内河船舶登记证书

20

 

 

9)内河船舶执照

10

 

 

10)船舶国籍证书

 

 

 

 

正本

100

 

 

副本

25

 

 

11)废钢船登记

每艘、次

100

 

 

6.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

 

 

港航管理

部门

申请考试、培训单位和个人

事业性

 

 

1)申请费

 

 

1.内河实际操作考试所发生的租赁费、交通费、差旅费和通讯费按实计收

 

船长、轮机长适证书

人、次

20

 

一、二等适任证书

人、次

12

 

三、四、五等适任证书

人、次

8

2.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要进行补考的,分别按相应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

 

2)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

每人

100

 

3)内河实际操作考试

每人

80

 

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带防伪标志

每证

10

行政性

 

5)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每证

10

 

6)船员特殊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每证

10

 

7)船员技术培训费

 

 

事业性

包括考试租场费、教学费和教学所需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培训教材等费用

 

船员专业培训

每人

80

 

船员特殊培训

每人

80

 

8)其他

 

 

 

 

①遗失、损坏适任证书或过期换证